《反垄断法》出台,对百姓生活有着怎样的影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给予了解读。
明确三种垄断行为 实力强大的企业到处开分店,这是市民司空见惯的行为,《反垄断法》是否禁止?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有些垄断行业随意涨价,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自己生产的商品。
我国《反垄断法》就是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制定的,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只有这3种情况,才是该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到处开分店不属于垄断行为,如大商集团在全国各地开分店,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得实惠的还是老百姓。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 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有着明确的说法。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该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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