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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步入法治时代 执法权之争得到解决

  中新网9月4日电8月30日,反垄断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素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它的出台为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奠定了一块重要基石。

  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文介绍称,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命运多舛。
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规划算起,十三年间,反垄断法经历了无数次大大小小的争议和修改,在起草阶段和提交人大审议后,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其中最为“著名”的争论有两次:一是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发布激起部分外资企业反弹,担心限制外资可能成为今后反垄断法的主调,此事引发了媒体关注;2006年,随着几起外资并购典型案例的出现,这一话题又升级为一场波及甚广的大讨论。二是2006年年初传出消息,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随即掀起公众热议。

  文章指出,这些争论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中国的反垄断法究竟应当反什么样的垄断?——是仿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重点规制经营者利用其经济实力限制竞争的经济性垄断;还是考虑到中国的客观实际,重点规制以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方保护为表现形式的行政性垄断?这两者原本并不冲突,之所以产生意见分歧,恐怕在于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认识不一:主张前者的人士认为反垄断法应着眼于长远,使之成为一部与国际接轨、能够适应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主张后者的人士认为应立足于当下,为推进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现实需求服务。

  文章分析称,从刚刚公布的文本看,反垄断法充分吸纳了各方观点,找到了较为恰当的平衡点。法律除了借鉴国际经验,明确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外,也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并针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及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作出了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须进行经营者集中和国家安全两方面的审查。

  舆论普遍评价,禁止行政性垄断的条文最终写入反垄断法并设专章十分重要,既体现了立法者对国情的认知,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因为,行政性垄断毕竟是当前中国存在最广泛、危害最严重的垄断形式。

  尤为值得称道的一点是,反垄断法就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关系作出界定,删除了二审稿附则第56条的规定(即“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从而杜绝了某些行业或部门借助行业(部门)性法律法规掣肘反垄断法的可能性,为确立反垄断法对垄断国企的管辖权预留了空间。

  文章指出,传闻已久的多个部门反垄断执法权之争,也在此次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得到解决。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有人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定位为议事协调机构而非执法实体存有异议,但从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稳定性、延续性和可操作性等角度看,这是一种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

  反垄断法酝酿十余年终获颁布,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大事。用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的话说,这部法律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由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竞争机制,中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文章同时也指出,当然,作为一部诞生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法律,反垄断法不可能尽善尽美,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垄断问题,特别是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追究,仍将是一大难点。但我们也应看到,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完备的美国,其反垄断法律体系历经一百多年才渐趋成熟。中国的反垄断法更需要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车海刚) (来源:综编)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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