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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披露重大合同影响

  非金融类公司的投资收益大幅上升,以及重大合同对股价和业绩的影响引起交易所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发布两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这两项行为的披露做出规范。

  上证所在《对外投资公告》指引当中,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以及该金融机构的相关财务数据。
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则应披露拟上市公司所处的上市阶段。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大幅上升是上市公司中报的显著特点。上证所对沪市公司的统计显示,沪市非金融类公司中报投资收益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基金投资占到此类上市公司利润的5%-6%。

  另一指引则针对前期出现的杭萧钢构天价合同等事件,上证所在《重大合同公告》中要求,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达到一定限度需按要求披露合同履行、对当期业绩影响等因素。

  投资收益偏高以及重大合同对股票股价造成影响,都是上半年在沪市公司中出现过的情形,如杭萧钢构等公司,但由于信息披露不完善,对股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业内人士称,规范披露此类信息有助于减少股价异动。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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