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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有望打破 金融竞争将加剧

  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法》草案,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且将于明年8月1日起实施。这部在我国前后历时十三年起草完成的法律,究竟会如何认定垄断行为?特别是金融行业中的垄断行为?它又将给我们的经济、金融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广大消费者对此拭目以待。


  纵观世界经济舞台,各国颁布的《反垄断法》都在与经济相关的配套法规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据说,西方国家最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制订了反垄断的相关法律。可以说市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平的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配制资源作用,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以达到保护消费者和全社会利益的目的。"

  据了解,我国的《反垄断法》从1994年在八届全国人大上列入立法程序至今已有13年的时间。当时《反垄断法》是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提交给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然而,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顺利通过的时候,耐人寻味的是《反垄断法》却被搁置了下来。

  引人注目的反行政垄断条款

  13年后,人们注意到,在我国刚刚颁布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引人注目地加入了反对行政垄断的章节。然而,在西方的《反垄断法》里,却没有对行政垄断进行具体的规定。可见这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决定的。这表明,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种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下出现的垄断现象,能够导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只有行政权力这个惟一合理的解释,与此同时,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还有一句话同样引人注目,这就是“保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施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研究室主任黄建初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国家现在制定的反垄断法,体现法律制度的导向功能,它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我们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来做大做强,发展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这些规定就是体现了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去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金融业内存不存在以及如何界定行政垄断行为?中国金融业是否应该包括在受保护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之内?容易的是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而犯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又不知应该去如何界定。

  打破垄断 保持稳定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制定《反垄断法》将起到打破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作用。而最典型的垄断,应该就是一个巨无霸企业肆意提高价格,赚取超额利润。但在实际上,如何界定我国现实经济、金融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却远远不是这么简单。

  几十年来,在地广人众的中国,金融政策的中心目标之一就是要维持金融系统的高度稳定性。政府金融监管是通过促进市场竞争还是通过维护垄断来增进金融体系运行的稳定,至少到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提出和讨论过。

  古典微观经济学是崇尚竞争的,但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又并非是稳定的,没有干预的完全竞争会使市场处于经常的危机周期之中。与英国等国家银行业由几家大银行控制的国家比较,拥有更多“竞争性”的银行业部门的美国呈现出一个具有更大的金融不稳定的历史。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的微观效率越高,越容易出现高度集中,并促使竞争格局朝着自身的对立面——垄断市场转化。该结论曾为几百年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轨迹所证明。

  可是,专家们同样认为高度垄断的市场结构也是不稳定的。虽然没有事例和数据能够证明垄断导致了哪个国家的银行业出现了不稳定和金融危机,但从理论上讲,高度垄断所带来的超额收益具有太大的诱惑力,这种诱惑力使得市场上的非垄断力量一旦找到垄断的缝隙就会极力打破垄断,使垄断的市场结构演变成为寡头主导的竞争均衡。因此,历史上许多寡头竞争主导了大中小金融机构共存的金融体系,因为其与市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结构实现了供求的一致性,具备了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机理。寡头主导的市场结构是完全竞争市场朝高度垄断市场演变而后反向回归的结果,也是获得寡头地位的企业高效运行并实现市场控制的必然,处于寡头地位的企业的高效率运行以及大中小金融机构的共生状态决定着这种寡头主导的市场结构的持续稳定。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导、其他大、中、小股份制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金融体系,而这种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导的金融市场结构,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优胜劣汰建立起来的金融市场结构,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垄断格局在市场经济时代的延续。这很容易出现政府安排的金融机构更容易依赖其政府的力量低成本地垄断市场份额,而这正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造中受到境外战略投资者所青睐的地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金融体系必须引入竞争机制,但同时还要必须保证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达到改善微观绩效和提高宏观金融效率的目的。这就对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打破垄断,促进竞争的前提下,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让传递同样风险和收益信号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市场受到相应的监管,让市场和竞争成为监管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并创建出一套适合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且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惩罚机制等。

  希望反垄断法带来反垄断行动

  酝酿了十三年的《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这是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走向成熟的标志。反垄断法从表面上看,反的是各种利用优势地位,排除竞争,使市场被强势者所掌握的行为。但从根本上说,它更是在维护一种社会公平,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来源。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这样一部经济宪法的出台仅仅只是第一步,具体的执法机构目前还不明确,实施细则仍在制定当中,而当这一切法律体系完备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具体落实情况。反垄断对于一个国家乃至每个消费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反垄断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和字面上,真正要取得效果,还需要我们下更大的决心。希望反垄断法真的能带来反垄断行动。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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