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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盘整存量土地 闵行三地块被收回

  目前,上海各区县形成了三年滚动工作计划,着手盘活存量土地

  9月7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出的一则产权出让公告显示,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计划以3.2亿元底价挂牌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其转让的理由是“公司名下地块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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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并非个案。今年以来,上海逐步落实“控增逼存”(严控新增土地、盘活存量用地)的土地政策,随着地方政府的土地整理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一批出让多年但至今仍未开发的土地有望被“激活”。

  最后期限逼房企“吐地”

  资料显示,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的股权,主要涉及的是位于南汇宣桥镇一幅土地资产。该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公建等设施,占地面积18.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过2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8.75万平方米。

  这个编号为07781574的产权交易项目公告明确指出:“本次股权转让中的土地资产系2002年12月30日获得,现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按照地块所属政府的要求,该土地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开发。”业内人士介绍,促使项目急于转手的原因,就是目前上海各地区正在开展的“控增逼存”动作。据介绍,类似的项目并不少见,随着地方政府整理存量土地的力度加大,目前市场上急于转让的二手土地量非常巨大。

  以目前3.2亿元的拍卖底价来看,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房地产的楼板单价不到1500元/平方米。但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这些开发商来讲,由于当初获得土地的价格都相当便宜,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出手,意味着还是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利润。”

  “控增逼存”促开工

  今年年初,上海房地产市场逐步复苏,供应缺口开始慢慢显露,当时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为了加大住宅供应量,必须尽快整理存量土地,加快土地开工步骤。

  自今年上半年开始,上海房地局对各个地方房地部门进行调研,着力了解区县对于未开工土地的调查与处置等情况。

  “控增逼存”具体操作包括:以土地清查、未开工项目核查和闲置土地调查汇总的项目为重点,由各区县房地资源局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建立“一地一图一档”,制定处置方法和处置期限,形成存量土地消化盘活整体方案和三年滚动工作计划。目前,任务已分解到各乡镇、园区,通过乡镇摸底、现场核查等方法锁定具体地块,着手开展盘活存量土地的方案制定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既定目标。

  8月中旬,上海公布《上海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十一五”规划》,明确将整理存量土地摆上重要位置。《规划》要求充分盘活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在全市范围开展土地清查;健全闲置土地的动态监管机制和措施;对由于各种原因形成的闲置用地,采取限期开发、调整项目、整理复垦、土地回收等多种途径促进盘活。同时,通过完善土地闲置费收取、加强闲置土地处理的有关办法,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从制度上防止和减少闲置土地的产生。

  各区县盘活土地力度加大

  目前,上海各个区县的土地整理已经初见成效。

  早报记者了解到,闵行区目前基本摸清批而未建地块达到209个,而包括七宝镇50号A、B和浦江镇120-L等三个地块已经从开发商手中依法收回。

  青浦区政府网站显示,全区未开工项目为165幅,土地总面积为773公顷(1公顷=10000平方米)。对于这部分土地,将通过四种途径进行盘活,包括督促开工建设;按规定程序重新调整使用;政府收回;或者撤销用地批文或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包括宝山区等也已经完成了土地清查和闲置土地调查:要求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地块未开工原因及盘活方式,并将建设单位意见反馈给乡镇,由乡镇核实。

  2006年底由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统计局共同编发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显示,从1988-2005年,全市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共43666.37万平方米,可建面积42131.96万平方米,而1986-2005年,全市商品房建设新开工面积和竣工面积分别仅为25698.58万平方米、22037.45万平方米。两者之间的差距惊人。

  业内人士表示,这部分土地一旦盘活,上海房地产市场供应紧张的局面将得到有效扭转。

  新闻背景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国六条”)

  1.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

  2.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八条”)

  1.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2.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

  3.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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