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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券商违法应完善赔偿制度

  近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历时3年的中国证券公司风险治理收官,共处置31家高风险公司,19家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关闭,104家正常经营的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达标。日渐严厉的惩戒降临到了那些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头上。
显然,被誉为证券交易专业服务者的证券公司,自身的质量问题也不容忽视。

  证券公司是一个特殊的服务提供者。它拥有大量来自客户委托的交易资金,甚至拥有为客户理财投资的相对自主权。对于本身就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证券行业来说,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就格外引人注意。目前,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有三种途径:政府监管、证券公司内部监管、社会监管。按照通常的理解,自我监督恰恰是最难以做到的。而社会监管由于先天的信息不对称、民众缺乏专业监督能力,因此,人们往往把监管的全部重任都寄予在政府身上。

  然而,在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中,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往往要依赖于自下而上、层层上报的信息递送模式,这又回到了老路上,还是得依靠企业内部人的自觉。如果采取大规模清理整治,恐怕又存在“运动式管理”的弊端。正基于此,尽快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强化证券公司日常监管才成为业界一直呼吁的未来监管方向。

  不过,即使以上三种监管制度齐头并进,如果没有完善的、针对广大受损客户的赔偿救济制度,笔者依然不看好其监管效果。首先,从机会收益上看,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操作的收益常常是巨大的,如果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小,而所能够得到的违法收益又是如此的诱人,任何一个“理性经济人”,都会选择继续违法这条路。

  实际上,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对国家、证券市场和个人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按理应当给予补偿,即民事赔偿。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对此尚未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使得证券公司违规的成本一直提高不起来。曾经轰动一时的银广夏索赔案就是其中一个例子。

  因此,如果在在打击证券公司违法违规操作事件中,监管机构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压力不大的现象必须改变。通过加大司法介入和法律惩治的力度,完善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让那些违法证券公司明白:这样做,是在犯罪,要付出的代价将远远高于违规的收益。只有法律制度的系列跟进,才能保障个别证券公司的道德风险演化为一种行业集体违法违规风险。安然公司破产之后,美国证券监管当局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就其反映的问题对其监管体制、会计制度、审计制度、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多方面提出改革,就值得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学习和借鉴。(毕舸/证券时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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