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互联网进行。
央行表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对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征求意见稿指出,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另外,登记机构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收账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信息记载于登记公示系统。(周明 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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