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问答》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
9月5日,有新闻报道,中国证监会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借鉴发达市场经验,针对目前市场情况,制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认定标准,即《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该两标准已在业内试行。
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则在加大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力度的专题培训中表示,“全流通”后,公司并购、资产重组越来越多,内幕信息相应增多,投资者通过各种方式影响股价并从中获利的动机也随之增强。目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不仅有增加趋势,且呈现交易更隐蔽、形式更多样的新特点,证券执法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对于上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遏制案件高发的态势,确保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问: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答: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即刑事制裁、行政监管与民事赔偿。由此,构建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完整体系。
刑事制裁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刑法》,内中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罪与操纵证券价格罪。
行政监管主要适用的法律有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与《公司法》,早在1993年,国务院证券委颁布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2007年,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目前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也已内部试行,《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人的认定作了细化,补充了内幕人、内幕信息的范围,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将一些典型的操纵手法,如虚假申报、抢先交易、蛊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纵等行为纳入了认定范围。
民事赔偿主要适用的法律有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内中第一次明确了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76条、第77条),并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出了规定(第47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内中有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等。
问: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目前司法立案、审判情况如何?
答:据北京《财经》杂志9月3日报道称,今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举行了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会后,奚晓明的讲话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发到全国各级法院,这意味着尘封多年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终于解禁。
之前的情况是,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公布,在该法中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规定语焉不详,但没有明确禁止,故在2001年中,有一批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对此,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3年1月9日,又颁布更为详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五年多来,各地法院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总标的约7-8个亿,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圆满解决。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受理一直未解禁。
问:根据奚晓明副院长的讲话,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有什么规定的要求?
答: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成立,参考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前置条件文件的做法,即需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为诉讼前提。
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规定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若存在两个文件,以最先作出者起算。对于管辖,原则上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若存在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或追加被告的,则作适当调整。对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同样可以适用。
问:对于原、被告主体范围,损失计算及举证责任,你认为应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海外发达市场的经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原告系同一时点或时段进行善意的反向交易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的原告系在一定时段内因操纵市场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具有善意或可以推定为善意的投资者(买方或卖方),无论只买或只卖的单向证券交易,还是既买有卖双向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可因权益受损而得到赔偿。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的被告比较简单,即内幕交易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短线交易人,但较少出现上市公司或股份发行人为被告的,并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动机、只问行为存在便构成侵权。
在海外,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三种,即实际价值计算法、合理期间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按特定时间段内原告的平均买入价与平均卖出价所产生的差额,作为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的范围应包括投资损失及其佣金、印花税和利息。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来实现证明责任分配
对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制,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或者直接颁布适用《证券法》(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
问: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前几天是否在媒体上刊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征集启事?
答: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日前在媒体上刊登启事,征集并接受诉讼委托代理之登记:在特定时段内买卖天山股份、世纪中天、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资股票并因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起诉相关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诉讼。咨询电话:021—61204525。
问:介绍一下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的情况。
答:2007年4月28日(5月23日公布)中国证监会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关于对陈建良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内中认定,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的情况,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也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其下挂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故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适格原告条件:2004年6月21-29日之前已持有或期间买入该股票,并在期间卖出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2009年5月23日
问:介绍一下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刘志远、刘炼操纵世纪中天(000540)股价案的情况。
答:2005年10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中天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志远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案中,原世纪兴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炼,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贵阳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刘志远、刘炼的策划下,开始制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并建仓坐庄拉升股价并以此获利的计划。同年12月,刘志远、刘炼等人开始着手收购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1日,世纪兴业公司以每股2.41元的价格从贵阳市财政局购买了3300万股中天公司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3.65%,成为中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将中天公司股票易名为世纪中天,刘志远成为世纪中天的实际控制人。
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刘志远,刘炼指使他人购买或由营业部提供大量的股东卡,分别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04家证券营业部累计开设资金账户共545个,深圳股东账户共计5740个,以此进行操纵买卖世纪中天股票。随后,世纪兴业公司陆续成立或收购了中教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义采取股票转托管、股票质押等方式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融资协议,先后融资共计28.43亿元,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控制的账户内自买自卖。此外,世纪兴业利用发布虚假盈利、资产重组和分红派送、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手段,长期坐庄操纵世纪中天股票,致使该股票价格异常波动。自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该股由9.08元上升到每股65.07元,涨幅高达716.6%。
故该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的适格原告条件: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期间该买卖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2007年10月15日。
问:介绍一下唐万新、德隆系企业操纵“老三股”即新疆屯河(600737)、湘火炬(000549)、合金投资(000633)股价案的情况。
答:2006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德隆主案”做出一审判决:对德隆系三核心企业总计处以罚金103亿元,其中,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亿元,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亿元;对德隆首脑人物唐万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两罪并罚判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李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庭认为,唐万新作为新疆德隆的发起人,曾任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的法定代表人及上海友联总裁,其在上海友联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主持被告单位的工作,召开执委会制订各单位融资指标、融资利率,组织、指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确定资金的调配和使用,是决策者和指挥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判决书称,自1997年3月起,被告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老三股”。截至2004年4月14日,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老三股”金额为人民币678.36亿元,累计卖出“老三股”金额为人民币621.83亿元,累计直接帐面盈利人民币98.61亿元。
法庭审理查明:上海友联通过金新信托、德恒证券等六家股权托管公司,以向客户承诺按期还本并支付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052亿余元人民币。
故该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的适格原告条件: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14日期间买卖上述股票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诉讼时效截止日:2008年4月29日。
问:您另外还列举了一批可能提起诉讼的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
答:是。2001年《9.21通知》颁布导致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停顿,今天解禁时,应当考虑2001年9月21日后已被处理的那些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中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当时无法起诉的情况,由于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故须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可否立案的结论。
这些案件为:高法山买卖津国商(000537)内幕交易案;向小云买卖厦门建发(600153)内幕交易案;叶环保等买卖深深房(000029、200029)内幕交易案;四川泰港实业公司、刘邦成重组长江控股(600137)内幕交易案;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等操纵亿安科技(000008)股价案;浙江证券公司等操纵钱江生化(600796)股价案;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丁福根、董沛霖等操纵康达尔(中科创业)(000048)股价案;姜继增操纵东方电子(000682)股价案;成都吉辉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锦江等操纵华润锦华(000810)股价案;周正毅等操纵徐工股份(000425)股价案;邓贵安等操纵深南玻A(000012)股价案;湖北中融实业有限公司、葛建飞等操纵昌九生化(600228)股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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