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14日电(严剑漪)经营“大富翁”游戏的大宇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盛大富翁”游戏侵犯其商标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12月,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2005年3月21日,大宇公司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这是一种网络在线游戏。2005年6月,大宇公司发现,盛大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同属网络游戏,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近似,“盛大富翁”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侵犯了大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由此,大宇公司要求法院判令盛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4万元。
盛大公司辩称,“盛大富翁”游戏由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同时,这一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因此,“盛大富翁”没有侵犯“大富翁”商标专用权。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宇公司的“大富翁”商标是三个繁体字,盛大公司的“盛大富翁”标志则既有图形又有文字,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同时,盛大公司的字号就是“盛大”,“富翁”是个通用词汇,因此,进入盛大公司网站的公众对“盛大富翁”理解为“盛大+富翁”的可能性会很大,一般不会理解为“盛+大富翁”。
法院还认为,“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因此,当“大富翁”表示“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时,原告大宇公司不能禁止他人对这一名称进行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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