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5日电(记者张晓松)工商部门将选取一批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产品合格率较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满意、影响力大和示范性较强的农村商品经营单位,命名为“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使农民群众不出乡镇就可以买到放心商品。
记者25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各地将分阶段、分步骤确保每个乡镇至少各建立一家经营食品和经营农资商品的“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一方面积极加以推广让广大农村消费者普遍知晓,一方面建立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示范店的市场占有率,从而全面提升农村商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由农村商品经营者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工商所、县级和地(市)级工商局审核后,报省(区、市)工商局统一命名,并由工商总局汇总后向全国公示。
“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如下:管理规范;经营规范;模范守法;三年内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良好;损害赔偿机制健全;向顾客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积极引领农民群众科学消费、节约消费、文明消费;积极引入现代营销方式和商业业态,基本能保证进货放心安全。
今后,各地工商局将每年对“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核,决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其资格。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示范店资格将被取消: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检查中证明本店商品质量主要指标不合格,不符合示范店标准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