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9月27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某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郝润平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协议、私刻公章的欺骗手段,将公司一处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占为己有,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涉嫌贪污罪,近日被依法提起公诉。
郝润平捕前系内蒙古经济贸易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企业性质为国有控股公司。检察机关查明,1999年6月,内蒙古经贸合作总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改造建设协议书》,工程开工后该房地产公司多次催要内蒙古经贸合作总公司所欠145万元道路建设配套费,郝以公司困难为由未予偿还。
2003年7月12日,郝润平未经该房地产公司同意,伪造了一份补充协议。此协议规定:该房地产公司同意内蒙古经贸合作总公司用当初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开发改造建设协议书》中由经贸合作总公司组织施工改造建设的17号楼的框架楼376.29平方米和对面门脸36.84平方米,共计413.13平方米的商铺顶125.51万元欠款。郝润平伪造并加盖了该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后被告人郝润平又以购房人王某的名义伪造了购房合同及两张金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的购房收据,将上述房产在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人为王某的房屋产权证。
检察机关认为,郝润平无视国法,利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取骗取手段将公司一处房产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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