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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人不得代言未使用商品“禁令”未获通过

  新华网杭州9月28日电(记者岳德亮、谢云挺)名人代言商品等广告现象近年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对广告予以规范,但是一度写入法规草案的“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条款,最终因存在操作难度未获通过。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首次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曾列有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条款,其中包括了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的规定。

  而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9月28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则没有了上述表述。而是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形象代言人应当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拒绝代言虚假或者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否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违反上述规定作功效证明内容的广告,否则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解释说,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提出,当前名人代言广告问题确实比较突出,需要加以规范,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中原有的有关“禁令”性规定较难操作,宜从正面对名人代言广告提出要求。但可对那些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功效作证明的行为予以明文禁止。

  “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该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这一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条款,在昨天二次提请浙江省人大十届三十四次常委会分组审议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悄然消失。

  今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了应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形中就包括“请名人代言”。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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