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董苏皖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董苏皖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董苏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现年55岁的董苏皖,江苏省射阳县人,曾任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总经理,2003年11月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任安徽皖投华威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威公司”)总经理。
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董苏皖索取、收受他人钱财339.2万元、美元7万元、澳门元4万元、港币1万元和2000元的购物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在华威公司与青阳县富康矿业公司(下称“富康公司”)合作成立青阳县华青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过程中,董苏皖向富康公司总经理谢根发提出,以董妻名义占有华青公司20%的股份,每年拿100万元“分红”。
一审宣判后,董苏皖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他和他的辩护人提出,董苏皖所收谢根发的钱财均系谢主动给予,董未向谢索要;董主动交代收受谢根发贿赂的行为属自首。
安徽省高院经审理查明,谢根发证言证实,华青公司成立过程中,董苏皖提出以其妻名义占有华青公司20%的干股,并预测利润,进而提出此股权每年分红100万元。谢根发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送给董苏皖的230万元均系董索要的“分红”。此证言与董苏皖的多次供述相印证,足以证明董苏皖的行为属于索贿。董苏皖在交代自己收受谢根发贿赂之前,该犯罪行为已被办案单位掌握,董的交代行为属于坦白罪行,不具有自首情节。(周瑞平、刘志高、刑仲)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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