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750元两档,比原来分别调高了100元和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6.4元两档,比原来分别调高了0.8元和0.7元。
根据刚刚下发的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2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高。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5元,比原来增加了70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0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0元。同时相应提高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
据悉,我省自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当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元。13年中,我省已先后9次调整最低工资,其中今年是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调整力度较大的一次。 (来源: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