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11月1日施行,禁止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 水、电、气等供能单位禁止向单位职工提供“福利能源”。昨日(28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节能纳入政府考核 根据昨日通过的《条例》,市和区县政府将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区域性节能指标分解下达给区县政府,并纳入目标考核;区县政府将向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市级节能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并实行目标考核。
宾馆商场将有节能目标 根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和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将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宾馆、商场等公共场馆应当树立节能意识、制定节能目标、推行节能管理。倡导家庭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使用节能器具。
禁止“福利能源”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能源最低消费量。生活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向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无偿或低于国家规定价格提供能源产品,生活或供应能源单位不得对本单位员工或其他居民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
一旦发现这种行为且逾期不改者,处应收能源费用一倍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昨日还通过了《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记者宋岩实习生高靖)
少数民族人员考公务员有优待 少数民族人员报考石柱、秀山、酉阳和彭水4个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务员有优待。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专门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来源:重庆晨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