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特区内调整为4.89元/小时、850元/月;特区外调整为4.31元/小时、750元/月
我市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9月30日召开的市政府四届七十四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2007年度最低工资调整的请示》,调整后特区内最低工资标准为4.89元/小时、850元/月,比2006年度增长了4.9%;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为4.31元/小时、750元/月,比2006年度增长了7.1%,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今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最低工资仍按2006年度的标准执行。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我市调整了2007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外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我市在全国大中城市中为标准最高的城市之一。
据悉,此次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主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中央和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有关精神。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三是适当缩小特区内外最低工资的差距。四是横向比较部分国内主要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为使此次调整更科学合理,相关部门系统开展了最低工资调整的各项调研和测算工作,并多次召集座谈会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为了使此次调整更具代表性,还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和市劳动保障局招调工网站分别面向个人和企业开展2007年最低工资调整民意的网络调查,在用工量较大的宝安、龙岗两区,以及市高级技工学校、工考鉴定以及市技校、技师学院等技术岗位较为集中的几个点,开展人工问卷调查。近1000家企业13801人参加了网络调查,1100家企业约17000多人参加了人工调查,以上共取得30974份有效调查数据。相关调查结果在进行处理分析后,成为我市最低工资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