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投保的保险在退保过程中有19500元“不翼而飞”,67岁的李女士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退还保金、应付红利、利息195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上午,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4日,李女士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并交纳了12万元的保险费。2005年3月7日,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据李女士的儿子称,当时保险公司同意退还李女士保金、应付红利及利息总计11.9万余元,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两张现金支票,将钱转存进一个存折,交给李女士。第二天,李女士到银行查询,却发现少了19500元。
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却在庭上称,他们已将现金支票交给了李女士,是李女士自己办理的取现和存入存折手续。朝阳法院就此案向工商银行西直门支行了解情况。据办理该笔业务的工作人员陈述,她是“公对公客户”柜员,现金支票是对公业务,只能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付款,李女士个人不可能自己持票领款。
今天上午,该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李女士签字的两张支票,收款人均为保险公司的营业部而非李女士本人,因此李女士无法持现金支票获得银行付款。由于款项已交付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公司应当对其将金额支付给李女士进行举证。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款项差额发生在李女士经手过程中,因此法院推定存款差额系发生在保险公司经办过程中。(记者张蕾)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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