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遏止上市公司业绩蓄意“变脸”重大会计政策变更须上股东大会
证券时报记者跃然
本报讯为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变更行为,遏止滥用会计变更操纵利润,深交所今日发布《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详见A16版)。
《指引》针对强制性法规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批准程序。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是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二是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三是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据了解,采用拟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比较基数是该《指引》的一个亮点,也是深交所面对新的市场监管环境的一次尝试。该《指引》的比较基数与现有规范体系比较基数的差异在于,它是业已存在但尚未披露的数据,且一般没有经过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意见。换句话说,这个数据是公司财务机构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完毕,尚待披露的数据。由于自主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数占前述尚待披露的数据的百分比非常大甚至直接改变公司的定期报告的盈亏性质,所以,对该类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履行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深交所表示,《指引》针对强制性法规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自主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批准程序,这对少数经常利用会计变更进行业绩操纵的公司确实会增加成本,但不会增加规范运作公司的正常会计核算成本。统计显示,规范运作的公司其因会计变更导致公司利润或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形几乎没有。因此,《指引》通过采用“重要影响的会计变更履行股东大会事前决策程序”这样的总体思路,既遏止蓄意的滥用会计变更行为,又不增加规范运作公司成本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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