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天发和S*ST天颐今日公告披露,自荆州中院于2007年8月13日裁定公司重整后,公司管理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荆州中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于2007年10月9日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审议。
公司管理人于2007年10月10日向荆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目前,荆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批准申请人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
(田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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