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在潍坊海龙宾馆召开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阅了公司关于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方面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后,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担保的相关程序,经本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议一致通过此项决议。
    本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王志刚 陈 坚 潘爱玲 刘俊峰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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