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东航云南分公司)的飞行员郑志宏因向自己的工作单位辞职,不想却被原工作单位索赔1257万元。8月14日上午,昆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于同月24日作出了郑志宏一次性支付航空公司70余万元,双方劳动合同自6月18日终止的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宣布后,双方均对这一裁决表示不服。接着,郑志宏和东航云南分公司分别于8月28日和9月6日相继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郑志宏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判令被告即日办理其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纪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纪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科目的转移手续;确认郑志宏仅对2005年9月27日起在被告处工作实际产生并有依据的培训费用向被告承当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与此同时,东航云南分公司也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志宏支付其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以及提前发放的工资福利合计6619783.77元;判令被告三年之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至此,这场劳动争议终于演变出一场当事双方互为原告、被告的民事诉讼。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来源: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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