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通知强调,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通知还指出,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界定淘汰落后设备实施主体,明晰落后设备处置程序,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规范相应财务处理行为。”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了这一通知的基本内容。发布这一通知的目的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
根据通知规定,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应实施清算。清算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通知规定,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另外,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通知》一方面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供了财务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对人员安置和资产保全等做出了制度安排。随着《通知》在地方各级政府企业中的贯彻实施,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这一进程必将大大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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