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日(17日)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广东省经济的协调发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广东全省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高至5000元。据此测算,广东省预计有15个地市的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将受惠,年税收减免共7000多万元。
自2005年1月1日以来,广州、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其他地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此次全省统一调整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覆盖全省15个地市。但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中“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2006年年底的数据测算,这次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全省15个地市将有4万多个体户和个人享受到税收优惠(不需再缴纳营业税)。为此,广东省地税合计减免税收达到7000多万元。
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调高并统一全省营业税起征点,将对解决广东省弱势群众的生活困难,帮助其自主创业发挥积极的作用。
据悉,目前北京、上海、江苏及浙江的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为5000元。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