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分别从即日起和明年1月1日起实施。市场分析认为,此举无疑规范了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
证监会介绍,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证监会表示,颁布该办法主要是为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指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也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有效防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完备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设立独立的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协调部门或者岗位。基金销售机构还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包括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异常交易;投资人频繁开立、撤销账户的行为;投资人短期交易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指定赎回银行账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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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