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郑晓波
本报讯为规范电石行业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国家发改委近日会同有关部门对《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对电石生产建设项目布局、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修改了相关准入条件。
修订稿规定,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
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同时,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2010年底以前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的电石炉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修订稿规定,新建和扩容改造的电石生产装置执行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千瓦时;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未实施扩容改造的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千瓦时。《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国家标准实施后,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修订稿强调,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实施安全许可,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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