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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错货物1年不取上缴国库

  商报讯(记者原琳)记者昨天从国家海关总署对新近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获悉,担保物或者扣留物多余的部分必须发还,如果当事人在1年内未到海关办理退还手续,相关款项将上缴国库。
这将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海关的执法疑难问题,同时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关总署表示,海关对当事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物错扣或者多扣的,应当及时发还给当事人。过去由于没有操作程序上的规定,海关错扣或者多扣的当事人财物常年堆积在海关仓库中,或挂在海关账户下,既不能退还给当事人又无法上缴国库。

  新《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或者扣留物多余的部分必须发还,办理程序是海关制发“解除扣留、担保”通知,当事人到海关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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