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10月26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26日刊登宪报公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下称《条例》)的第二阶段及《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将于今年12月22日起生效。
根据《条例》的第二阶段,非应邀电子讯息的发送人必须在讯息中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及取消接收选项;发送预先录制话音讯息和传真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履行收讯人提出的取消接收要求和不得向已载于电讯管理局局长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上的电话传真号码发送商业电子讯息。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说,《条例》的第二阶段将订立发送电子商业讯息的规则。电讯局长将会分别设立传真、短讯和预先录制讯息的拒收讯息登记册,供市民登记他们的电话和传真号码。电讯局长将向违反规则的人士发出执行通知。任何人士如不遵从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罚款10万港元,第二次和其后定罪的最高罚款为50万港元。
《条例》于今年5月获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以规管发放商业电子讯息。所有具有香港联系的电子讯息,包括电邮、传真、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短讯或多媒体讯息等,均受《条例》规管。《条例》的第一阶段已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悲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