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银行及其母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防范银行集团的金融风险,银监会昨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银行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并表监管不局限于会计意义上的并表,不只是会计意义上的合并财务报表,而是更广义的监管并表,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项风险状况进行识别、计量、分析和监测,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而定性监管则是针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确保银行集团在并表基础上达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并表范围、资本充足率计算、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其中,资本充足率并表监管中对集团内部资本投资以及集团对外资本投资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这些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处理、资本扣减处理、风险加权处理和比例并表处理等。具体方法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执行。
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母银行与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以及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的情况,并确认这些情况在计算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时已得到正确处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银行集团内部,特别是母银行是否通过发债筹集资金用于对附属机构的投资,并对这种情况可能为银行集团稳健性带来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关注。
据了解,所谓并表监管是指对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所有风险,无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应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从银行集团的整体予以综合考虑的一种监管方法。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度量和监控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但被投资机构属母银行短期持有且对银行集团没有重大风险影响的,可以不列入合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