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昨日做客中国政府网时表示,当前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同时,证监会正积极研究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票和股份转让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
魏学春说,稳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是证监会2007年的一项工作重点。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所赋予的职责和国办发99号文的要求,研究制订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发行条件、发行审核程序、登记托管及转让规则等,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系。他表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工作机制已经基本建立,正积极探索研究投资者民事诉讼保障机制。
就当前的“打非”工作,魏学春表示,目前通过各方努力,已初步遏制了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法证券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要继续加大“打非”力度,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对非法证券活动力求做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将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他介绍说,2006年证监会系统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超过1000件,2007年前三个季度达到1100余件,非法证券活动处于高发期。目前,非法证券活动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一是投诉量虽然居高不下,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加,但投诉反映的非法证券活动大多发生在去年或更早,今年新发生的非法证券活动约占投诉量的5%,表明随着打击和宣传力度的加强,非法证券活动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正逐步增强。
二是非法证券活动的地域特征仍然明显。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多数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三是非法证券活动出现新动向,即近来通过网络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在一些地区时常出现,且蔓延速度快、危害面广,需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他还介绍说,当前非法中介机构与非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巧演“双簧”,加大了非法证券活动的欺骗性。特别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让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给投资者出具股权托管文件或所谓的股权证,迷惑投资者。实际上,这些股权托管文件或股权证并不能证明非法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活动的合法性。
为此,魏学春建议投资者,如果非法证券活动行为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向犯罪行为人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赔偿。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到当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投诉举报,寻求帮助。
关于处理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追诉标准,魏学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发行股票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发行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是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三是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所以,任何非法证券活动只要涉嫌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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