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丽靓
为规范中央企业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要统筹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水平原则上不应降低。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企业缴费部分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其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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