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国资委了解到,中央企业2008年拟安排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的,须向国资委上报投资目的、资金占用规模、资金来源和预计投资回报率等情况。
国资委是在《关于印发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通知》(简称《通知》)中作出以上表态的。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应当遵循新准则的实质控制原则,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内部业务机构、下属境内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所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2008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
《通知》称,中央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应当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应收款项、担保、投融资规模、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管理。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客观反映预算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编写财务预算情况说明书时,集团总部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应该包括六项内容:一是对预算年度行业经济形势进行预测分析;二是占企业主营业务较大比重的几个业务板块生产经营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比率;三是拟安排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目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预期收益及预计实施年限等情况,其中对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超过10%、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详细分项说明;四是拟安排的重大筹资项目的长、短期筹资规模以及结构安排、相关筹资费用等情况;五是拟计划实施的重大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目的、预计投资规模、持股比例,以及预计收益等情况;六是拟安排的债券、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投资目的、资金占用规模、资金来源和预计投资回报率等情况。
《通知》还要求,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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