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既无外包装也无说明书
律师认为:药品必须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典型案例
消费者齐女士反映,自己在福田区中医院对面的“某健康咨询中心”购买保健品,打五折后共花了8000多元购买了37瓶冬虫牌夏草胶囊和蜂胶荔枝胶囊。
齐女士回家后发现所有药都是用塑料瓶子装着,没有外包装盒、药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介绍。齐女士年纪大,对药品的使用和内容不太了解,找该咨询中心的销售人员,要求提供冬虫牌夏草胶囊的说明书,却被对方告知原装的说明书已发完,确实需要的话可以提供复印件给她。齐女士为此感到疑惑,想请问:购买了商品,经营者是否有义务提供说明书?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使用方法说明书的权利,因此本案例中,健康咨询中心有义务按消费者齐女士的要求提供保健品的说明书。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前法第四条规定:“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药品必须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除裸装产品外的保健品亦应附有使用方法等标识。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或其他产品时,应充分了解情况,包括其价格、生产日期、使用说明、批号等内容。如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相关行政部门申诉,亦可诉诸于法律,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注意相关证据的形成与保留。
市消委会提示
一、购买保健产品,要看清楚外包装是否有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规格、保健字号等相关标识及有无产品说明书等。
二、保健产品不宜一次性购买太多,适当地买一些循序渐进慢慢调理,觉得适合自己并有一定的效果再接着购买。
三、切勿盲目听信推销人员的介绍,即使真有一定效果,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广告或文字上对其产品可以达到效果的承诺,并保留好发票。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