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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新规:公摊面积超过合同3%部分业主有权拒付

  自2008年1月1日起,由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开始实行。今后,我省百姓在购买商品房时若发现公摊面积超出合同约定3%以上,将有权拒绝支付超出部分的房价款。

  据了解,在当前不少的商品房销售中,由于公摊面积较大,实际面积常常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使买受人得多付一笔费用。
明年起,商品房买受人缴费将享受3%的底线,即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可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此外,在签订合同前,商品房销售商(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若不具备上述证件,将不得出售房屋,所签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新版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商品房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这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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