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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免死金牌

 

  随着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日的逼近,抽象的劳资关系忽然变成了一个个鲜活的案例。11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消息:从华为、沃尔玛到奥林巴斯的传闻或异动,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集中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个说法比较吓人,尽管其书面意义应为“可长可短的合同期”,但是很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还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将其解读为“无法轻易解决的劳动合同”,这就好比将要买到的商品几乎丧失了退换货的可能,能不让人担忧吗?其实,舆论越是对其单一地误读,则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越大。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的释本。它的直接动因是劳动合同制度现状堪忧:不签订合同、合同短期化、合同失范、合同架空等比比皆是;其深层次原因是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中国经济格局重大调整,私产合法化、经营权市场化,而劳动者在利益集团面前被日益边缘化,劳资矛盾无可规避。以公权介入,从形式平等达至实体平等,才是新《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价值旨归。

  从立法本意而言,“无固定期合同”的确指向长期合同,也就是说,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存续至劳动者退休为止。目的无非有二:一是着眼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减少非理性人才流动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二是着眼于弱势劳工,如工作年限较长且年龄偏大的职工等,为这部分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实际情况是:我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占比一直是超低空飞行,不少单位长期通过签订短期合同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其实,新《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41条,同样规定了十多种解除合同的条件,保护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这些条件与国际上通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八种情形并无二致。可见,“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是什么免死金牌,劳动者有过失,就算今天定了合同,明天犯法了,同样可立即解约,且不必补偿: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者可自行解除,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解除(只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新《劳动合同法》在倡导建立和谐稳定劳资关系的同时,也关注到对用人企业的平等保护:新法充分考虑到企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资源整合以应对市场竞争的需要,甚至宽泛了“经济性裁员”的前提——“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更在于鼓励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还原“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真相比鼓吹其“免死金牌”更有意义。(每聿 广东)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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