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成都富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升公司)因股东权纠纷,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包括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成都市国资委为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垫付的对价股份1,772,653股,成都市国资委实际持有本公司84,16,535股股份)变更登记到富升公司名下。
    一、被告成都市国资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名下中汇医药6,640,535股股份过户至原告富升公司名下。
    二、被告成都市国资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其余的中汇医药1,772,653股股份,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过户至原告富升公司名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
    原告富升公司、被告成都市国资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故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武侯民初字第3174号判决从2007年11月16日起生效。
    该事项除导致本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外,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另外,2007年4月11日,富升公司成功竞拍取得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本公司15,500,000股股份,竞买人须承诺在竞买获得该股权后,在办理登记过户时须向成都市国资委支付股改时代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垫付的对价股份1,772,653股,买受人实际取得的股权数为13,727,347股。
    本公司将及时就上述股权变动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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