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收益6%”的承诺下,苏州一企业家投资1000万元,委托沪上一操盘手代为投资股票。后因合作出现分歧,股票亏损270万元。苏州富商遂将操盘手告到法院索赔,法院认为,两者之间约定的“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操盘手,这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造成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双方各半承担”。
2000年6月,苏州一富商杨祥(化名)委托王巡(化名)炒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杨祥将1000万元委托王巡进行股票投资,期限为两年;王巡在资金账户里,存入原始资金的6%作为保证金,用于年收益率不足6%时的差额抵偿。双方约定以55∶45的比例分红。
两年中王巡为杨某赚了数百万元。然而,2003年3月,两人因存在分歧,杨某将股票账户上的资金转移,王巡也因此无法进行股票交易,导致股票出现了270万元的巨额亏损。
杨祥遂一纸诉状将王巡告到法院索赔。苏州中院一审判决:依双方协议,操盘手应对亏损作出全额赔偿。王巡不服,遂上诉。
日前,江苏高院审理认定,对于此类民间保底炒股的行为,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这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该保底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操盘手承担一半损失,赔偿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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