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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不设与职位无关要求

  记者周凯

  晨报讯某省招女性公务员要求乳房对称,某市工商局招公务员要求乐器演奏须10级……这些荒诞不经的规定将不会招摇过市了。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昨天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此前,个别地方在某些岗位的公务员招考中设置不合理的苛刻条件,甚至细化到性别、年龄、某期间某学院某专业毕业、有从事何专业多少年经验,不但有歧视之嫌,也招致“岗位已被内定”的猜疑。

  新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则明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公务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规定不得报考。

  《规定》三个新发展

  一是更加注重考生权益的维护,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在维护考生权益的同时,强调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要真实、准确,努力营造诚信报考的环境;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监督措施,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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