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批复文件制定的《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已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提取标准分别为每吨原煤 产量5元及10元,均按月提取。原煤产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核定的产量 为准。
    2007年,山西省率先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政策试点,导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增支因素增多,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抓好煤炭成本控 制,继续完善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全面预算管理,尽可能消化成本增支因素 的影响。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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