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深康佳A接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及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裁 决书》及《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解除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康 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和《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 协议》。
    二、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记载于其名下的公司股份43,546,563 股退还华侨城集团公司。
    三、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给付的对价股份计 11,453,437股,以及由华侨城集团公司垫付的对价股份计6,167,236股,由华侨城 集团公司承担,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需退回或偿还;安徽天大企业( 集团)有限公司因支付前述对价而取得的一切权利亦由华侨城集团公司享有。此 外,华侨城集团公司还应继续遵守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 时所作出的限制转让的承诺。
    四、华侨城集团公司应将收取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价 款人民币30,415万元退还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向安徽天大企业(集 团)有限公司补偿利息人民币43,797,600元。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则应 向华侨城集团公司退回已收取的公司红利款人民币4,354,656.30元。
    五、双方将于2007年11月23日之后,共同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华侨城集团公司将直接持有公司95,939,155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5.94%;在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华侨城集团公司为THOMSONIN VESTMENTSGROUPLIMITED代垫了3,251,815股的对价安排,THOMSONINVESTMENTSG ROUPLIMITED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A股在申请上市流通前,须将该部分代垫股份偿 还给华侨城集团公司,因此华侨城集团公司实际可申请上市流通的公司A股为99 ,190,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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