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T01版)专家认为,这个政策设立了外资进入矿业领域的“第一通道”,如果再进一步放宽,那么在二级市场上对外资设立的瓶颈有可能率先突破。
四川国投矿权交易中心一位人士表示:“除了一些保护性品种,矿权面向外资转让的政策瓶颈并不存在,但实际上却鲜有成功的例子,我认为主要还是‘身份’在作祟。
”
根据此前规定,钨、稀土、锡、锑等4种金属属于国家保护性矿种,只能由我国国有企业进行探矿和采矿;部分贵金属如金、银矿也不允许外商独资开采。除此以外大部分矿种都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采。
而新增目录中又将钼作为保护性矿种,将煤炭、铜、铅列为非单独开采矿种。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贾其海表示,《新目录》的目的在于引导外资到更深入、难度更高的领域找矿,引入的企业技术含量要高。
上述那位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在难度更大的领域内,外资可以利用明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排除一般资金的竞争,更好地开发。
据介绍,对于允许外商开采的矿种中未探明的、风险较高的矿产,外商可以通过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无偿取得其探矿权;已探明矿产则需通过付费有偿取得其探矿权。对于允许外商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外商可以通过3种方式参与竞买:一是在中国注册分公司,由分公司参与竞买;不打算在中国注册分公司的则可同中方合资参与竞买或与中方合作开发;另外还可以委托境内有关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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