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26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日前通过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设区市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最高将处200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条例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设区市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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