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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漫:利率市场化胜于信贷规模控制

  商业银行对信贷对象有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风险控制,而目前较为严格的利率浮动管理制度,则限制了这一市场化手段的发挥空间。其结果就是,商业银行在利差拉大而有利可图之时,会选择大肆放贷,而在管制严格和风险聚集时,则迅速收紧银根,继而给宏观经济运行造成“助涨助跌”的潜在危害。


  “银行贷款难”成为最近几天的焦点新闻。据报道,进入四季度以来,国内各家银行均对基层分支机构的贷款指标进行了收缩,甚至出现了个别银行分支机构由于自己手中的贷款指标已经用完,而不得不暂时停止对外放贷,由此令一些符合贷款信用条件的个人购房者和企业用户无法按时获得银行放款。

  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推动力是监管部门对信贷比例的控制。其实从今年上半年开始,银行贷款增速过快就已经引发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银监会明确表示,商业银行年内的新增贷款总量应控制在15%。但遗憾的是,在今年的前10个月里,商业银行已经用去了全年新增贷款额度的99.67%,致使最后两个月仅剩余850亿元额度。因而从四季度开始,各家银行纷纷放慢了贷款投放规模和速度。

  采取行政性措施来控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有其现实意义,即能够通过刚性的制度约束,直接卡死信贷投放的增长。对于遏制当下“由偏快转向过热”的宏观经济形势而言,这种调控举措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这样的政策措施理应定位于权益之计,因为行政主导下的调控措施虽然效果明显,但也有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长期来看,还是应该秉承更加市场化的手段来调控银行的放贷规模。

  行政调控的最大弊病就在于难以准确把握调控力度,一旦控制失当,甚至可能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流动性过剩可谓是中国经济目前最大的疑难问题,各项紧缩性政策皆由此而来。但同时,现实经济又相当复杂,流动性过剩并不一定意味着全社会资金的供给过度,而是同时存在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融资困难,以及银行间市场暂时性的头寸紧张等问题。一旦紧缩力度偏大,就可能会让紧缩问题在部分领域出现。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因其可以渐进地影响宏观经济,而能避免“硬刹车”的风险;行政性手段则因其“一刀切”式的调控模式,极有可能带来负面效果,比如对于亟需资金的实体经济和个人而言,因为信贷瞬间收紧而蒙受损失,再通过资金链紧张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甚至产生其它连锁反应,继而影响整个经济运行的安全稳定。

  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是,为何商业银行会提前用尽绝大部分贷款额度,以至于亡羊补牢的监管措施会突然而至?其原因在于目前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信贷利率制度。央行年内实施了五次加息,但是活期存款利率却经常被“忽略”。数次加息之后,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仍然长期保持在0.72%的历史最低位,仅在今年7月21日提高了9个百分点,由0.72%上调到0.81%。这与贷款利率动辄提高27个基点相比,差别非常明显。由于活期存款几乎占到银行存款的一半左右,“按兵不动”的活期利率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实际存贷款利差加大,因而尽量放贷就成为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至于银监会设定的信贷额度,商业银行在丰厚经济利益的面前,自然将其抛到脑后了。

  行政性限制措施难以避免负面效果,而市场利率变化又遭遇商业利益的对抗。这些问题的背后,恰恰暴露出市场经济的体制建设尚未完全到位,需要在商业银行信贷体制市场化方面推进改革。

  商业银行本身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机构,会在既有的政策条件和利率制度下寻求最大的利润空间。因此,直接在年初就限定贷款规模并不科学,年终集中暴露出的“贷款难”问题也会让调控部门自己陷入尴尬之中,毕竟“无款可贷”已经背离了调控的初衷,影响了实体经济的正常运行。事实上,商业银行也并非是一意孤行地随意扩大贷款规模,面对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商业银行也会权衡利弊,自我收紧贷款规模。比如在央行和银监会出台有关第二套住房提高贷款标准通知之前,广东、浙江、福建、重庆等地的商业银行就已经悄然提高了首付比例要求。商业银行一贯视房地产贷款为优质资产,却居然在无外力要求的情况下,自发地压缩房贷投放,说明商业银行面对房价的飙升,绝非只是简单地乐在其中,而是根据风险的高低来确定具体的信贷投放规模。

  这一事例表明,商业银行对信贷对象有能力进行自我评价和风险控制,而目前较为严格的利率浮动管理制度,则限制了这一市场化手段的发挥空间。其结果就是,商业银行在利差拉大而有利可图之时,会选择大肆放贷,而在管制严格和风险聚集时,则迅速收紧银根,继而给宏观经济运行造成“助涨助跌”的潜在危害。与遏制单向宏观经济的“过热”或者“紧缩”相比,银行信贷规模因外部因素而瞬息转化将更加难以防范,其风险不容小觑。如果能够实行较为宽松的利率信贷政策,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分级贷款制度,让这一转换过程较为平缓,进而形成宏观经济波动的缓冲机制。

  因此,监管部门与其直接限定贷款增长规模,不如逐步尝试采取市场化的措施,也就是逐步开放利率浮动范围,给予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客户的具体风险,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的权利。这样既可以推动两者间形成正相关的良性关系,也能够避免直接数量限制下的政策风险和负面影响。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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