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昨日,一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原公司高管诉证监会的案件。
因未及时披露涉及金额近10亿元的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担保行为,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商务”,股票代码000863)原副董事长黄勇被证监会处以20万元罚款及警告。
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和光商务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近10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268%。证监会认为和光商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原《证券法》“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项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据此于去年11月对和光商务处以30万元罚款,副董事长黄勇被处以20万元罚款及警告的决定。
对于证监会认定的违法行为,黄勇的代理律师并无异议。但他认为,原《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重大事项情况,但并没有规定对未及时进行披露该如何进行处罚,而证监会的处罚依据是原《证券法》第177条,但是177条只是对发行人进行处罚,而并不包括上市公司。
对此,证监会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以后,它要向市场持续不断地披露它应当披露的所有情况,而且必须是保障披露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因此,根据立法精神,177条当中的发行人应当包括上市公司。
审理此案的3名法官经过合议庭合议后认为,原《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对和光商务做出的处罚决定并不违反《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因此支持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驳回黄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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