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昨日召开的第六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这样表示。
桂敏杰认为,随着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化,资本市场出现转折性变化和基金业快速发展,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滞后现象开始显现,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比如说,过高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利于形成更充分的市场化竞争;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过细的基金运作规定制约了市场的创新;过于原则的背信条文不利于违法违规背信行为的查出。”桂敏杰认为,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应当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对基金法修改完善,并相应调整补充和修改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则。
对此,与会代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表示,目前基金公司的股东类型非常单一也是基金法难以约束的漏洞之一。“我们现在90%的股东是证券公司或者信托公司,仅仅凭这一点,我觉得基金法就应该修改,否则我们的基金业很难发展,因为这是源头的东西。”林义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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