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3日电(记者程士华)记者从安徽全椒县人民法院获悉,全椒房地产开发公司原经理宋大维借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170多万元,收受贿赂20余万元,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两罪并罚,判处宋大维有期徒刑18年。
经法院查明,2003年,全椒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国有企业)成立改制领导小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宋大维担任小组副组长。宋大维交待公司副经理郭维龙,公司改制进行资产评估要尽量少评一点,隐藏一部分不参与评估,以后大家一起干。郭维龙予以默认。随后,宋大维伙同公司相关人员将5块土地(8000多平方米)隐匿。
同年11月,全椒县建设局决定对房地产公司公开拍卖,宋大维参加拍卖购得该房地产公司,遂成立安徽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此后,宋大维将先前隐匿的土地变更至其公司名下。案发后,检察机关经评估认定隐匿土地价值154.13万元。此外,宋大维还将客户的售房款不入单位账户,以“业务费”名义将21.9万元的购房款占为己有。
1997年至2003年期间,宋大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工程款结算等环节,多次收受他人现金16.9万元及造价5万元的房屋装潢。
法院认为,宋大维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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