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航空、海南航空、四川航空等多家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补偿细则亮相,持“超售机票”被拒登机的乘客将可获得最低200元最高票面价格的赔偿。但作为国内三大航的国航、东航、南航,对此依旧没有开腔。
而在近日尘埃落定的一起机票超售官司中,终审败诉被判赔偿的南航依然振振有辞:机票超售是国际惯例,根本不存在违约问题。
国际惯例真是个好词语,多年来但凡在国内实施存在点阻力、缺少点道理的措施都被冠以“国际惯例”的名号推行。从固定电话月租到银行卡年费,从大学高收费到饭馆谢绝自带酒水,那汽油价更是一步没落地跟国际接轨。“拿来”的“惯例”多了,可又是怎么“拿来”的?
就说这机票超售,国外航空公司倒真有“超售”惯例,目的也是对付因乘客误机而造成的座位浪费问题。不过人家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买票时,航空公司就必须说明机票存在“超售”,买不买由你。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承运人要张贴“航班超售通知”,“通知”还得印在机票上,至少是在附随机票的另一张纸上。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而被拒载的乘客都有权获得经济赔偿。被拒载的乘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乘客单程票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赔250欧元。
而到了国内,机票超售率由国际惯例的2%蹿升到了5%,且超售票和普通票长得一模一样,一旦乘客被拒绝登机,除了安排改乘外,没有任何确定的经济补偿(除非个别乘客告上公堂)。很显然,这样的国际惯例,是只保留了航空公司的“得利”,切除了“不利”,有好处就占,有责任就闪,当然不可能皆大欢喜。
而那些与“选择性国际惯例”的博弈,大都遵循一种规律:即政策背景、地方性航空公司“先行”、垄断型航空公司“失语”。比如机票超售赔偿的源起就是民航总局上月下发了《关于规范客票超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这让人想起3年前的情形:2004年,民航总局出台《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无统一赔偿标准),结果只有深航推出细则量化了航班延误补偿金,而包括三大航在内的大部分航空公司至今只有《服务承诺》可循,其中无一例外地对航班延误后具体赔偿标准予以回避,结果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大多数人无法获赔,赔也没有一定之规。
“选择性国际惯例”有两个基本结局:一是“拿来”的是“有利”的,但未必是真的,通常都是缺胳膊少腿断章取义的。而机会主义是双向的,惯例出台后将出现纠纷高发期,比如曾一度频发的乘客“占机”、“霸机”。二是正版国际惯例中的“负责任”反而成了稀罕品,被作为“超前”的竞争手段推行,而欺客的大店依然保持缄默,用模棱两可的承诺来敷衍塞责,比如三大航的航班延误赔偿至今还是面目不清。
戴尔有言,不要过度承诺,但要超值交付。不知道这次的超售赔偿是又变成一笔糊涂账,还是如延误赔偿一样,成了半生不熟的烧饼,被热炒一阵又没了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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