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开征求意见的《能源法》草案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在这部横跨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国家财政部等多个部门的《能源法》草案中,对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首次进行了比较精确的界定。同时指出,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有控股能源企业重组需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能源法》草案规定,国家能源规划期为五年,应当在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颁布后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针对能源领域的投资,《能源法》草案中鼓励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记者注意到,对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国际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在《能源法》草案中同样规定实施准入制度。
建立多种能源储备制度
《能源法》草案中首次提出建立能源产品和能源资源储备制度。其中能源产品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产品等。能源资源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天然铀、特殊和稀有煤种等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在动用国家能源储备时,需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
在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时,《能源法》中将上述应急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认定;重大事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国务院批准;较大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事件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能源部呼之欲出
记者注意到,在首部《能源法》草案中,“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多次在能源法规实施监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此前有关国家应成立能源部的呼声不断,但此前一直没有官方对此的正式说法。我国曾在1988年成立能源部,当时仅将电力行业并入能源部。1993年能源部撤销,煤炭部恢复。1998年,煤炭部变更为煤炭工业局,2001年煤炭工业局被撤销。
自2005年以来,各界对于成立能源部的呼声日盛,是否建立能源部的问题又一次成为关注重点。
据悉,此次《能源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能源法》起草组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为我国《能源法》的起草、修改建言献策。
新闻内存
《能源法》起草大事记
2006年1月24日,连同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国家财政部等多部门的《能源法》起草组成立,中国正式启动《能源法》立法起草工作。
2006年5月1日起,国家能源办和国家发改委开始以调查问卷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征集《能源法》草案的制订意见和建议。
2006年7月以后《能源法》先后进入大纲草拟和法律文本起草阶段。
2007年12月3日《能源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