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正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近日就内地基金公司赴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办法向基金公司征求了意见,有望近期公布。该办法对赴港设分支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的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已获QDII资格的基金公司有望率先赴港设分支机构。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第四阶段补充协议,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将被允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业内人士预计,上述办法有望在该时点之前出台。
香港证监会投资产品科总监蔡凤仪12月2日表示,香港证监会正在积极地做制度准备,以使内地基金公司可在港设立分支机构。目前,有意赴港的内地基金公司大多参照现行的香港证监会关于境外机构在港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准备材料。待中国证监会上述文件出台后,内地基金公司即可提出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QDII业务的推进,提高了内地基金公司赴港设分支机构的积极性,有利于两地市场以及相关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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