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银监会向各银监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出通知,取消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据介绍,此前,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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