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表示,桂林的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为其中存在适用法律明显有误、诉讼程序于法不合、认定事实(甚至是核心事实)缺乏依据、判决主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等严重问题。对于达能的声明,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再次表示了沉默
12月11日,针对娃哈哈商标转让的仲裁结果和桂林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达能宣布,其不接受“错误判决”,将分别依法提出仲裁撤销申请和上诉行动。
对于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杭州娃哈哈集团与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于1996年2月2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结果,达能表示,仲裁庭的裁决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真相”,对《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或不当,并且与商标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惯例严重不符。
为阐明自己观点,达能提出了效力、时效、转让是否依法申请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等四点理由。
在论述商标仲裁是错误后,达能又对桂林官司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达能表示,桂林的判决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为其中存在适用法律明显有误、诉讼程序于法不合、认定事实(甚至是核心事实)缺乏依据、判决主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等严重问题。
达能表示,其董事嘉柯霖担任乐百氏、益力等公司董事的职务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认为娃哈哈依据公司法对董事提起竞业禁止诉讼,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无任何关联性,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多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达能还认为,桂林中院未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所规定的对外国当事人送达的程序进行送达,致使被告失去参加庭审的机会,缺席审理依据不充分。并表示,桂林中院判决书认定的诸多事实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依据,也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和范围,并“完全剥夺”了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达能认为桂林中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其将依照司法程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我不发表看法。”对于达能的声明,娃哈哈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再次表示了沉默,不过,其两天前的声明则显示,桂林中院的判决是公正、准确的判决,其程序也合法。
“达能的提出上诉和提出撤消仲裁申请是意料之中的事,但结果应该不会有多大的改变。”,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张马林律师表示,娃哈哈与达能系列法律战已经全面开打,国内的官司以达能的暂时失利而告终,但国外的官司尚难确定谁输谁赢。
他表示,虽然双方的官司最终结果尚难有定论,但其实这则官司也是非常有意思,它反映了东西方两种文化的竞争和对抗,反映了两种文明的差异。
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娃哈哈与达能的法律之战交锋激烈,但双方的和谈并非没有可能,前不久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曾表示,在平等互利和达能撤诉的情况下,其愿意与达能协商解决。而中法政府都对“达娃之争”表示了高度重视,因此双方最终和解的可能性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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